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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7时27分,山东省东平县一中学校门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公交公司接送学生的车辆行至东平县须昌路丁字路口时,失控造成路边家长和学生24人受伤。东平县立即开展人员救治和现场处置。截至目前,共造成11人死亡(其中家长6人、学生5人)、1人危重、12人生命体征平稳。肇事驾驶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时逢开学季,惨烈的事故再一次敲响了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的警钟。到底是什么样的“失控”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案件的性质是恶意驾车行凶,还是机械故障,或者是其他原因,尚有待司法机关作出权威的调查。
唯有真相才能够告慰逝者、安抚人心,唯有真相才能够真正亡羊补牢,彻底杜绝悲剧的再次发生。真相是追究责任的前提,真相要为每一条生命负责。希望职能部门、司法机关能够严肃开展调查,及时启动司法责任追究。公众为死者哀悼,为伤者祈祷,也在等待案件事实的全面披露。
校车安全是天大的事。校车承载着莘莘学子的生命,牵动无数家庭的幸福,校车必须是最安全的车辆,这是全社会的共识。
2010年前后,多起惨痛的校车事故,引发全国大规模专项治理,并催生了2012年由教育部等20部门联合起草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终由国务院颁行,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校车这个细分领域制订行政法规,还是非常罕见的。
甚至可以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总结了之前血的教训,针对的就是校车超速、超载、报废车充当校车、司机资质不符等严重问题。保证《条例》的全面落实,不打折扣,就是在捍卫师生的生命健康。
《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由学校自己来运营校车,也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来提供校车服务。由公交公司来承担校车服务,这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应该满足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按照《条例》的要求,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条例》特别强调,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这些是法规对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特别是驾驶人员的要求。对于驾驶人员安全教育,有没有落到实处?对于校车的安全维护,有没有到位?法规明确要求的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有没有到位?
《条例》对于校车在硬件设施、安全制度管理方面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果完全遵守法规,驾驶员谨慎驾驶,本不该发生如此惨烈的悲剧。问题出在哪里?不仅要查明,而且要追责;不仅要追责,而且要反思;不仅要反思,而且要彻底杜绝。
因为生命至上,因为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校车安全不容有任何的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