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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家住上海普陀,但长期在外地工作。今年 7 月 9 日,徐先生时隔数月回家,发现家中竟然住了租客。
租客老李出示了租赁合同,合同显示出租人为谢某。徐先生说谢某是自己老婆,但是他们夫妻有矛盾,谢某是背着自己出租的房子。租客现场给谢某打电话,谢某在电话里振振有词,说自己是通过中介正规出租的,谁让丈夫不经自己同意出租了自家车位。
谢某自称不在上海,徐先生则表示自己愿意退还租客押金和房租,但不赔违约金,让租客 5 天之内搬离。本以为矛盾就此结束,没想到 5 天后徐先生来收房时吃了闭门羹。租客老李按照女房东指示,在入户门外面装了一扇防盗门。
徐先生一怒之下断了家里的水电,还在防盗门外又加了两把锁。租赁双方间的气氛瞬间紧张起来,出警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做初步调解,双方约定 5 天后通过三所联动解决纠纷。
在三所联动调解会上,租客老李提出,除了该退还的押金和租金之外还要徐先生根据合同赔付 2 个月的违约金。但徐先生认为,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老李和妻子单独签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事实真是如此吗?
也就是说,租客无法辨别夫妻二人是否意见一致。他有租房合同自然可以入住。经过 2 个半小时的拉锯,徐先生同意在退还押金和租金的基础上支付一部分违约金。虽然他还是觉得租客有错,但为了快速收回房子他选择了让步。租客则在 10 天内搬离现在的房子。
警方提醒
1、租房时候,最好要求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都到场,那么代表他们是自愿把房子出租给你。实在无法到场,可以通过电话等形式确认,留好录音或者书面证据。
2、没有法定解除租赁合同事由的话,租客是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力的。就算同意搬走,也可以和房东协商赔偿以及缓冲时间。
来源:案件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