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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巴县妇女档案”作为“洗冤录”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庆地区妇女的生存状态。
乾隆三十八年(1773)正月十二日,巴县节里八甲(今重庆市巴南区东部)农夫张学礼在自家土地上寻牛。行经一片小树林的时候,赫然看见地上散落着一些尸骨,还有几件脏污褴褛的衣服鞋袜。张学礼吓得腿都软了,他失魂落魄地跑向附近人家,喊来乡约田子良、乡邻陶顺安、魏朝爵、王金玉等人一起查看现场。众人看过尸骨后,自然也是震惊惶恐。他们决定由魏朝爵看守现场,张学礼、王金玉等人赴巴县衙门告官。
正月十四日,县衙快速受理了这个案件。节里八甲那边,案情也有了新的进展。就在发现尸体的当天,张学礼的邻居廖公权认出,尸骨旁的一双鞋子是他弟弟廖尧庚的,死者可能是廖尧庚失踪半年的妻子廖吴氏。一时间,案件似乎有了头绪。正月二十一日,署理知县亲自带着仵作、差役在尸骨发现之处进行了检验,认定死者为“廖吴氏,23岁”,死因是自缢。
于是,一场围绕着“廖吴氏之死”的搏弈拉开了序幕。
图中用红圈标记之处为巴县节里,地图来自霍为棻、王宫午撰:《巴县志》卷之一“疆域志”,同治六年刻本
他们在说谎
正月二十九日,县衙对廖家人、吴家人和节里八甲的五位村民进行了审讯,所有人都异口同声地陈述了两个情况:
一、在张学礼的地界中发现的尸骨就是廖吴氏的;二、廖吴氏在乾隆三十七年(1772)七月二十日,因受了婆婆的训斥而离家出走。廖家寻找了半年,都不见她的踪迹,没想到她早已在离廖家很近的树林中自缢而死。
既然就事情的前因后果达成了共识,接下来就是如何解决的问题。二月初,在李知县、乡约向子良等人的斡旋之下,廖家同意给吴家提供赔偿。二月二十四日,赔偿的数额敲定下来,包括:超度费制钱三十千文,棺木一付,包坟钱七百文,并退还吴氏的所有嫁奁。对于这个方案,廖吴两家没有异议,同时签署了结案文书。一桩持续了半年之久的悬案,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如快刀斩乱麻一般迅速了结。
然而这根本不是“廖吴氏之死”的真相,因为这个案卷中几乎每一个人都在说谎,案卷中白纸黑字写下的,都是不合逻辑的情节。
首先是发现尸骨的张学礼,也是本案最关键的证人。张学礼说:
缘本月十一日,蚁放牛失归,蚁于十二日早往山寻牛,于魏朝爵界连岭岗树林处所,得见朽烂死尸一人。当即惊骇,投鸣约邻。
这就是本文开头那一幕。但是在乾隆中期的巴县乡村,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整个四川的人口增长很快,人均耕地不足5亩。在重庆这样的通都大邑附近,每家每户的田地更少。张学礼家境贫寒,家里只有两个人,占有的土地不会超过10亩,不足一个标准足球场的面积。在如此有限的空间里,一具尸体不大可能放了半年都没人发现。而且在川东丘陵地带,乡村的小片树林通常与民宅连在一起。这里往往是当地百姓祖坟的所在,是日常生活柴薪、竹木的来源,也是人们行走的通道,所以更难以隐藏一具尸骨长达半年。
“树林藏尸”毕竟可疑,却并非完全不可能。真正不合逻辑的,是张学礼看到尸骨时的反应。在清代中国,一个人如果在没有见证的情况下,在自家地界发现了尸体或人骨,绝不会在第一时间喊人、报官,那样大概率会给自家招来灾祸。这是因为清代民间社会盛行着一种可怕的风气——图赖。
所谓“图赖”就是用已死之人的尸体,诬赖或恐吓为某人所害,以期达到陷害、敲诈或报复的目的。有点类似于今天的“碰瓷”,但是情节要恐怖、恶毒得多。在图赖事件中,必不可少的道具是尸体或尸骨,其来源通常有四种:杀人、自杀、捡拾路遇尸体(骨)、挖掘坟墓中的尸体(骨)。也就是说,由于图赖风气的盛行,尸体(骨)在清代民间社会成为一种非常危险的存在。因此,张学礼在自家树林中发现一具来历不明的尸骨,他的正常反应一定是悄悄地把尸骨转移走或处理掉,绝不可能搞得人尽皆知,给图赖者创造机会。这些反常的情节,说明张学礼大概在说谎,这具尸骨可能不是他“偶然”发现的。
接下来,再看廖家人的说法。廖尧庚的二哥廖公权这样供述:
正月十二日,张学礼来投小的,说他地界上死了一人,只有骨头。小的拢来查看,那一双男鞋是小的幺兄弟的,一双男袜还是小的买的,小的是故认得。
从这段话可知,廖公权是廖家第一个看到尸骨的人。他当场承认现场散落的鞋袜是他弟弟的,等于直接将尸骨与廖家联系在一起。然而这就更说不通了:
第一,如果廖吴氏自己走到张学礼的地界自缢,为什么会随身携带丈夫的鞋袜?鞋袜显然对自缢没有任何帮助。
第二,清朝男性的鞋袜通常没有花纹和装饰,辨认一双鞋袜的主人是谁并不容易。而且如果尸体真的在露天放置了半年,那么随身的衣服鞋袜肯定已经脏污朽烂,更不可能一眼就认出那是廖尧庚的。
第三,若真如廖家人所说,廖吴氏已经离家出走半年,生死未卜。那么廖家人看到尸骨时,正常的反应该是沉默不语,或矢口否认尸骨与自家有任何关系。因为在那时,不小心招惹上 一个陌生人的尸体(骨),尚且会遭到图赖,承认一具非正常死亡的尸骨与自家有关,那不等于主动要求吃官司、坐牢吗?
再来看廖尧庚的父亲——廖维昌的口供:
(去年七月)十九日,小的同儿子廖尧庚到女婿家去上会,二十日才回家里。妻子陈氏说儿媳吴氏出外打猪草不见回来,小的就同近邻江应龙、陶尚凤们,找寻不着。
廖家是两个儿子——廖公权、廖尧庚与父母同住。按照廖维昌的供述,廖吴氏失踪那天,家里的三个男人全都出门了。不仅如此,连同院的邻居江应龙、江荣昌、陶尚凤也都出门了。他们有的“出外割谷子”,有的“出外做禾(干活)”。也就是说,在廖罗氏失踪的那一天,恰好一个院子里所有的男人都不在,只剩下廖吴氏和婆婆廖陈氏、嫂子廖罗氏在家。这未免也太巧了。
假设这是一个谎言,对说谎者有好处吗?当然有。在清代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中,妇女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妇女犯了死刑以下的罪,是不用坐牢的。所以,如果案发当天只有三个女人在家,就意味着没有人要为廖吴氏的失踪或死亡负责。
一边是平日里少见的巧合,一边是这种巧合带来的大大好处。很容易让人想到,这种“巧合”可能是谎言,是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明”。
总而言之,在廖吴氏的失踪或死亡一事上,廖家人的言语和行动非常可疑。不管是过于急切地认尸,还是难以置信的“巧合”,似乎都指向一个精心设计的局。
而此案中最大的谎言,还要数县衙提供的检骨报告。在中国传统法医学中,“检骨”与“验尸”是平行发展的两门知识。检骨的重要性在于,它一定程度地弥补了中国传统法医技术偏重于体表检查的缺陷,还能够对死亡已久的尸体进行检验。在清代,为了使骨骼检验更加准确、规范,刑部向地方衙门颁发了统一的《骨图》和《骨格》。《骨图》是为了便于验官了解人体骨骼的排布,《骨格》则是详细的检验报告,每一块(节)骨单列一栏,检验人员要逐一填写其保存和损伤情况。
在这个案卷中,保留着完整、规范的《骨图》、《骨格》,说明这具尸骨的确经过了专业人士的检验。但即便规范的检验文书,也是可以说谎的。
本案卷中保留的骨骼检验文书,左为《骨图》,右为《骨格》
中国传统法医教科书《洗冤集录》认为,人体共有365节骨,这与现代解剖学的认识非常不同。清代学者对《洗冤集录》的知识有一定的怀疑和纠错,但大体上还是接受了人体有300多节骨的结论。在本案中,只检验到了69节骨。也就是说,本案的尸骨只占正常人体骨骼的1/4不到。凭着如此支离破碎的骨骼,如何能够判断死者是男是女,年龄几何?然而神奇的是,三位验官还得出了死者是“廖吴氏,23岁”的结论。这精准程度,简直堪比21世纪的DNA检测。
本案的检骨结论
更不可思议的是,此次检骨得出了死者是“生前自缢“的结论。可是在检骨表格中,明明记录着死者颈骨第一节、第三节都已丢失。即便对验尸检骨毫无知识的人也能想到,缺失了一半的颈骨,如何能判断死者是“自缢”,而且还是“生前自缢”?
本案中颈骨的检验结论(左图)以及最终检验结论(右图)
由此可见,本案的骨骼检验,不过是按规定走流程。在看似规整的检验报告中,埋着不少虚假、荒谬的信息。
其实这些都只是浮在案卷表面的谎言,不用费什么心思就能识破。但是仅凭这些表面的谎言,已经足以推翻本案的所有结论。具体地说:
1、尸骨不一定是廖吴氏的;
2、死者不一定是生前自缢;
3、一般来说,这具尸骨不可能在张学礼家的树林中放置半年而不被发现;
4、人们看到尸骨的反应不合情理。
所以,他们为什么要制造这些谎言?廖吴氏真的死了吗?如果她确实遭遇了不幸,又是怎么死的?
被放弃的谎言——出家
关于廖吴氏的消失,廖家起初一口咬定是出家了。廖维昌说: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一位尼姑到节里居民徐健衡家借宿,第二天一早就走了,只在附近的田坎上留下一缕头发和一个背篼。所以廖家认定廖吴氏出家了,不需要再寻找。
这也是一个谎言,而且是一个心机更深、恶意更大的谎言。当然了,这个谎言有合理的部分。那就是:在乾隆三十七年的时候,一个突然失踪的女子,的确有可能是出家了。关于这一点,要从一个更大的政策背景来解释。
有清一代,佛教在信仰的纯度、学理的深度方面衰退得厉害。但是上自宫廷贵人,下自平民百姓,信佛的很多。清朝的前三位皇帝——顺治、康熙、雍正,都对佛教颇有好感。当乾隆皇帝即位的时候,佛教的野蛮生长已经令他感到不安。所以乾隆刚即位,就推行了一系列新政,限制佛寺的建造和僧人群体的膨胀。但是因为民间的信仰需求太过旺盛,这些政策到乾隆中期就执行不下去了。于是从朝廷到各地官府,又对佛教转为一种放任的态度。只要不出大事,基本上不管。从理论上说,一个生活在乾隆中期的人,只要他(或她)剃掉了自己的头发,就可以宣称自己是出家人了。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廖家公开宣称廖吴氏出家了。
理论上说得通,不等于现实中行得通。其实即便佛教政策很松弛,清代女性出家仍然比男性出家要困难得多。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出家的女性手里或多或少得有一点钱。毕竟佛门弟子也需要生活,需要面对衣食住行的世俗需求。再加上乾隆中期,出家(或号称出家)的人日渐增多,国家管不了也不想管,寺院也是僧多粥少,负担不起。所以许多男女僧人都要靠游方化缘、收香火钱、帮人做佛事、出租寺庙地产等方式养活自己。而谋生能力不强的女尼,就特别需要家人的资助,或者自己手里有些私房钱。清代女性出家风气最盛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许多女尼都出身于富家旺族。由家人出资修建一座庵堂,专供她们诵经修行,有的庵堂甚至要耗资数万两白银。所以清代女性出家这件事,有时也是一场财力的比拼,甚至是一种炫富行为。廖吴氏是不可能有这笔钱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在她公公、婆婆、丈夫、大伯、嫂子的口供中,都提到了一件事:在廖吴氏失踪前几天,她曾回过一次娘家,带了三斤棉花给娘家人。这个情节和案子没什么关系,但是廖家人却非常在意。这说明,廖吴氏在婆家是不当家的,她动用任何财物(哪怕只是三斤棉花),都要受到婆家严密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她怎么可能出家?即使出了家,她拿什么养活自己?
第二,清代已婚女性无权单方面决定出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陆交通条件的改善,清代社会的流动性越来越高。尤其是男性,相当多的人选择出外打工、做生意,或者到新开发的地方去碰碰运气。清代重庆也是一个新开发的城市,所以漂着的人特别多。他们在家乡和重庆各有一个家,生意好的时候留在重庆,生意不好的时候随时会离开;还有一些人,虽然已经在重庆定居,但从事的是流动性非常高的职业,比如商人、船夫、水手,所以过的还是一种漂泊不定的生活。在这些人的背后,是一个数量极大的留守妇女群体。与她们的丈夫相比,她们的生活更加不确定。一旦出门在外的丈夫病了、死了、变心了、做生意失败了或者很长时间没有寄钱回来,她们的生活就会陷入困顿。有时穷得吃了上顿没下顿,有时被人当面欺负、背后嚼舌根,被偷被抢,有时甚至被猥亵、被奸污。在这样的困境之中,许多女性会主动要求出家,但是大部分寺院却不敢收留她们。这不仅是因为养不起,更是害怕万一哪天她们的丈夫回来了,会找寺院的麻烦。轻则来寺院大吵大闹,重则敲诈寺院的钱,甚至控告寺院拐卖人口、教唆妇女私奔。要知道,在《大清律例》中,妇女私奔可是重罪,依律要受100下杖刑。如果认真打,也就打死了。即使侥幸不死,丈夫还可以随意把她卖掉。历史学者陈哲(Gfilbert Z. Chen)说:“(在清代)一个女人一旦结婚,就和他丈夫的家庭捆绑在一起,她事实上不可能独自走出这段关系。”所以,一个擅自出家的清代妇女,身份基本等同于逃犯。在这种情况下,哪个寺院会轻易接纳她们?又有多少女性敢于这么做?
第三,即便廖吴氏真的出了家,有可能生活更艰难。上文讲了廖吴氏出家的两个难点:没有钱,没有寺院接纳。但是如果廖吴氏真的豁出去了,这两件事倒也拦不住她。不是没有钱吗?那就自己想办法挣钱;不是没有寺院接纳吗?那就做一个四海为家的游方尼姑。所以廖维昌的口供中提到的那个神秘的尼姑,真的有可能是廖吴氏人生的另一个版本。但那通常意味着一种更加艰难、危险的生活。因为清代的游方僧尼,其实和乞丐差不多。只不过乞丐沉沦得更加彻底,而游方僧尼用“化缘”来修饰“乞讨”,用剃发、着僧衣、维持出家人的外表来暗示自己的信仰背景和正当身份。但这也只是一种身份“包装”,或者说是一种“人设”。在本质上,他们仍然是落魄潦倒、身份模糊的边缘人。对于游方僧尼来说,生活中最大的艰难不在于乞讨,而是被世人妖魔化,遭受没来由的歧视和攻击。最极端的一个事件,就是发生在公元1768年(乾隆三十三年)的“叫魂案”。在那一年,浙江、江苏、安徽、湖北、河南、山东、河北等许多省份,纷纷报告出了剪人发辫,叫魂害人的案件。这种事情本来是捕风捉影、荒诞不经的,但是各省的官员还真抓到一批叫魂的“妖人”,大部分都是游方僧人。这个案子查来查去,发现那些被捕的僧人都是被冤枉的。但是整个社会的偏见和歇斯底里,就是会狂暴地倾泻到他们的身上。(具体内容参见《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一书)与游方和尚相比,游方尼姑(甚至是寺院的尼姑)还极易遭受猥亵、性侵。阿Q抚摸小尼姑的光头,是文学作品中的经典情节。这其实也说明,传统社会中的尼姑很难守住自己身体的边界,哪怕是面对阿Q那样卑微、窝囊的男性。在明清时期,尼姑兼做娼妓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几乎每个地方都有一些做皮肉生意的尼姑或尼姑庵。像“泰山姑子”“吴越娼尼”大概就是类似“制服诱惑”的存在。所以,哪有什么“诗和远方”?不过是从一个火坑跳到另一个火坑而已。
总而言之,对于廖吴氏来说,出家不是不可能,但绝对是一条危险的路,甚至是一条死路。她不够条件去做一个体面的尼姑,大概也没有勇气去做一个边缘的尼姑。所以廖家人的“出家说”根本就是一个谎言。而且廖吴氏失踪半年后,反而是廖家人自己站出来戳破了这个谎言。于是廖吴氏的命运,就有了一个“离家自缢”的新版本。
那么“出家”是一个拙劣的谎言吗?不一定。对于廖家来说,它至少有两个好处:首先,拖时间。让官府和街坊邻居对廖吴氏失踪这件事渐渐麻木,渐渐忘记。也让廖家有时间去安排下一阶段的行动策略。其次,泼脏水。通过说廖吴氏出家了,暗示她可能私奔了,可能沦为娼妓,也可能做了“叫魂”的妖人。要知道在廖维昌的供述中,提到那个尼姑留下了一缕头发。那时,震惊全国的“叫魂案”才过去三年,谁都能从一个游方尼姑和一缕头发中,联想到那场惊悚诡异的大恐慌。
廖家人看起来没说什么,其实却说了很多。这就是这个谎言最恶毒、诛心的地方。
被卖、自杀还是他杀?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廖吴氏不可能出家,也不大可能是赌气出走。那廖吴氏究竟怎么了?这还要从她的家庭地位开始推理。
在供述中,廖吴氏的公公廖维昌说:
廖尧庚是小的儿子,自幼聘吴万书妹吴氏,为婚成配一载。
这句话透露了一个重要情况,那就是:廖尧庚与廖吴氏的婚姻并不稳固。在清代,男婚女嫁要遵循一套严格的礼仪流程,依次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男方将聘礼送到女家,所以又称为“下聘”或“订亲”。经过了这个程序,婚姻关系就算确定了。无聘而婚在正经人家是不能想象的。
清朝法律规定,男子年满16岁,女子年满14岁可以结婚,然而下聘的年龄却没有限制。据郭松义先生统计,清朝有41.27%的男性和40.50%的女性,在9岁以前就订婚了,还有一些家庭甚至“指腹为婚”。而廖尧庚与廖吴氏也是在幼年的时候,就已经聘定了。
然而他们从订婚到结婚的间隔却相当长。廖吴氏嫁入廖家的时候,至少已经21岁了。在女子普遍早婚的清代,21岁成亲,实在是一个相当的大龄。是什么原因使这对早已订婚的男女,过了那么多年才正式结婚?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晚婚却无疑增加了廖吴氏婚后生活的艰难。廖吴氏嫁进廖家时,她的婆婆廖陈氏56岁,嫂子廖罗氏26岁,都是精明能干的年龄。廖罗氏14岁就与廖家大儿子成亲,吴氏过门的时候,罗氏早已是结婚12年的“资深媳妇”,而且还生育了儿子。所以廖吴氏就成为这个家中最新手、最孤立、最没有话语权的一个人。尤其是她没有生育,这就让她和嫂子相比处于绝对劣势,在这个家庭中根本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在这个案卷中,每个人都说廖吴氏的婆婆经常骂她。其实廖吴氏真的做错了什么吗?不见得。这更像是一个家庭中掌权者对无权者的霸凌。这种霸凌最终导致了悲剧。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廖吴氏和嫂子一起去碾米。回来的时候,背篼坏了,米洒了一路。于是,她又被婆婆狠狠地骂了一顿。也就在那一天,她消失了......
在乾隆时代的重庆,一个被丈夫、婆家嫌弃的女子,有可能被卖掉。但廖吴氏被卖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被卖掉的女子毕竟还活着,所以找回来的机率很大。比如乾隆六十年(1795),重庆人张松的妻子被拐卖到200公里以外的富顺县。这个拐卖的过程非常复杂,经手贩卖的人很多,而且线索比较少。但即便如此,张松还是在四个月之内就把妻子找了回来。(“太善坊张松具禀李元等刁逃伊妻女邓氏一案”,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01-01827;“本城张松具告王介胆敢将民妻邓氏并女长姑拐逃一案”,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01-01829 )同理,如果廖家人将廖吴氏卖了,他们多半知道人究竟卖到了哪里。当廖吴氏失踪之事引起众人关注的时候,他们可以悄悄地将她找(赎)回来,不至于最终闹成一桩棘手的命案。
而最关键的是,在那时贩卖女性虽然从律例条文来看,是相当大的罪。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人会因此而受到严厉的惩罚。在很多案件中,根本不会有人受到惩罚。也就是说,如果廖家真的把廖吴氏卖了,这就不是个大事了。他们根本不用那么处心积虑地撒谎,这个案子也不会拖了半年多,最后以命案收场。所以,被卖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那有没有可能是“离家自缢”呢?毕竟这是涉案各方达成的共识。在我看来,这种可能性也几乎没有。诚然,廖吴氏是自杀风险很高的女性。据郭松义先生统计,清代北京自杀的女性中,53.55%年龄小于29岁。也就是说,29岁以前是清代女子身心压力最大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她们要谈婚论嫁、生儿育女,与丈夫、公婆、妯娌、姑伯叔侄直面相对,滋生出许多化解不了的冲突、矛盾和负面情绪。而这正是廖吴氏所经历的生活。
另外,自缢也是清代女性最常使用的自杀方式。因为自缢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不需要比较麻烦的条件(比如投水需要有河流、水池;服毒需要有钱买药);而且自缢的工具(绳子、布)家家户户都有,最容易得到。更微妙的一点在于,从实施自缢到真正死去需要一段时间,这就增加了自杀者被救的可能性。使自杀者既能表达自己的怨恨、愤怒,也有一定的机会活下来。即便在当代中国,自缢都是最常见的自杀方式。
但是如果廖吴氏真的选择自缢,那么她大概率会在廖家的屋内自缢,而不是到远离廖家的树林里悄无声息地死去。这涉及中国人对于“尸体”、“鬼魂”和“复仇”的特殊观念。中国民间流行着一个说法:人死之后,尸体的表面会残留着一些“气”。如果这个人是含着怨恨死于非命,这种“气”就会变得强大而凶残,能吸走周围环境中所有的正向能量,带来巨大的灾难。这具尸体也可能变成一个厉鬼,盘旋在死亡之处,不能被安抚,无法被驱逐。所以在从古至今的中国社会中,尸体(尤其是横死者的尸体),意味着一种极大的污染、恐惧和危险。这种观念有时会变成“弱者的武器”。就是在所有的反抗都失效,或根本无法反抗的时候,索性把自己变成一具尸体,将污染和恐惧摆在仇恨之人面前,达成极致的控诉、抗争和报复。所以,清代因家庭矛盾而自缢的女性,基本都是在家内自缢。甚至在1980-2000年的中国农村,女性自杀后,娘家亲属还会要求将死者尸体抬进夫家屋内,而夫家也会将这种要求视为不可容忍的挑衅和诅咒。因此,廖吴氏在张学礼家树林自缢,是基本不可能的,那就失去了自缢的大部分意义。再加上前面提到的尸骨残缺、尸检虚假,现场遗留物不合情理。我们可以断定,廖吴氏“离家自缢”又是一个谎言。
那么就只剩下最后一个可能性——他杀。支持他杀结论的最关键事实是:廖家自始至终没有交出廖吴氏的尸体。
在这个案件持续的七个月里,廖吴氏先是失踪了,后来直接变成了一堆白骨,她的尸体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这是一个很诡异的情节。如果像上文分析的那样,离家出走、离家自缢都不可能,那么尸体不出现只有一个原因——被廖家人蔵起来了。廖家人为什么要藏起廖吴氏的尸体呢?因为这具尸体绝不能拿去检验。
在清代,县级衙门对于民间鸡毛蒜皮的纠纷常常爱搭不理。但对非自然死亡案件的响应,却要迅速、严谨得多。一般在接到报案后数日之内,衙门就会派人来验尸。而根据清代的验尸技术,一具尸体是自缢还是他杀,抑或是先杀后缢,完全可以比较准确地检验出来。而且如果死去的女性真是自杀,夫家会主动报案、请求验尸。因为清代人非常鄙视女性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认为那是“有违妇德”。所以女性的非自然死亡中但凡有自杀情节,夫家就基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有些案例,女性是先被夫家殴打、刀伤、烧伤后再自杀的,夫家也能逃脱刑责。所以,如果廖吴氏真是自缢而死,廖家早就主动报案验尸了。他杀就不一样了,《大清律例》中规定: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主谋会被斩首,从犯会被绞死。就算没有动手,但参与了杀人,也会遭到流放。这全是顶级的刑罚,而且几乎没有灵活处理的空间。
所以廖家人想尽办法拖延时间,一定是因为廖吴氏是被廖家人所杀(或许是一个人杀的,或许是全家一起杀的),而且身体上有明显的致命伤。廖家人要想最大限度地脱罪,只能先把尸体藏起来,等它变成一堆白骨、无伤可验的时候,才能交出来检验。而且七个月后出现的那具尸骨,还偏偏缺少了颈部的两节。这大概是因为廖吴氏并非自缢而死,颈部骨骼检验不出自缢痕迹,所以必须让一部分颈骨消失。整个过程既恐怖又残忍,然而对于廖家来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为廖家长子廖公权的供诉无意中透露了一个信息:
廖尧庚是小的兄弟,与小的囗囗囗这太和场开屠猪宰生理。
也就是说,廖氏兄弟的职业是屠夫,他们有杀人的技术,有杀人的工具,也有藏匿、处理尸体的办法。
综合以上所有分析,被杀、被藏匿尸体、被毁坏尸骨、抛弃尸骨,这才是最接近真实的廖吴氏的经历——她死于严重的家庭暴力。
娘家人的角色
廖吴氏的娘家住在节里七甲,距离廖家大约十里路。吴家与廖家相比,人丁单薄,只有母亲吴滕氏和廖吴氏的哥哥吴万书。尸骨发现后,这母子俩就成了“廖吴氏自缢案”的原告。出席庭审、与人交涉的,主要是儿子吴万书。然而吴万书的态度却始终摇摆不定。
乾隆三十八年正月十四日,也就是发现尸骨的第三天,吴万书就去了现场。查看过尸骨后,他说:“那烂的骨骸小的也认不得。”正月十七日,吴万书向巴县衙门呈递了诉状,要求彻查此事,还妹妹一个公道。此时,他仍然坚称这具尸骨“真假难分”。
然而到了正月二十九日,吴万书突然改了口供,说他第一眼看见尸骨,就知道那是廖吴氏,因为“脚上穿的鞋子是妹子的”。前文中第一个指认尸骨的是廖家长子廖公权,他给的理由就是,尸骨旁散落的鞋袜是他弟弟廖尧庚的。这下又来了一个娘家哥哥,说另一双鞋是廖吴氏的,怎么看都像是商量好的虚假套路。难不成廖吴氏去上吊自杀的时候,还贴心地带上两双鞋,一双给婆家哥哥认,一双给娘家哥哥认?毫无疑问,吴万书已经在撒谎了!
二月初七日,本案又经历了一轮堂审。这一次,吴万书仍然认可尸骨是廖吴氏的,却向知县提出了一个要求:“小的妹子死得惨,只求断廖家与妹子包坟,九连大斋超度小的妹子。”到这里,吴万书撒谎的动机就清楚了,他只是想找廖家要赔偿金。只有承认尸骨就是廖吴氏,只有接受廖家的一切谎言,才能拿到这笔钱。
见吴万书亮出了底牌,廖家人也非常爽快。二月初七日堂审的时候,双方商定的赔偿是:超度费铜钱二十千文,廖家归还廖吴氏的嫁奁给吴家。二月二十四日,正式结案的时间,赔偿又提高为:归还廖吴氏嫁奁,超度费铜钱三十千文,棺木一付,包坟钱七百文。
于是,一桩情节诡异、疑点重重的命案,就这样匆匆地了结。吴家拿到了钱,廖家摆脱了心腹大患,没有人受到惩罚,更没有人再去关心那具尸骨。
在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只有一个人对案情提出了异议,那就是廖吴氏的母亲——吴滕氏。她独自向知县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质疑了本案的两个关键情节:第一,廖吴氏失踪七个月,是不是被廖家人杀了,藏匿尸体(致死潜尸)?第二,尸体怎么可能在离廖家那么近的地方,露天放置好几个月不被人发现?(氏女尸毙去廖宅不远,岂有数月不知?)
通过前面的推理分析,我们知道这两个情节的确是本案的要害,吴滕氏所提出的,恰恰就是一个追寻真相的头脑所能想到的问题。然而这个微弱的声音,却很快被大家的谎言所淹没,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总的说来,吴家人在这次诉讼中的表现是令人失望的。吴万书虚伪、自私、贪婪,吴滕氏虽有为女申冤的想法,却孤立无援、力不从心。然而与发生在清代重庆的更多“家暴致死女性案”相比,吴家并非最不给力的。下面是一个更令人悲伤的案件:
道光十八年(1838)八月十一日清晨,家住重庆城太平坊的陈程氏正去菜园摘茄子,她的丈夫陈学才从屋内走出。夫妻俩打了个照面,陈学才看见陈程氏头上搭着自己包书的布帕,顿时气上心头,和陈程氏吵了起来。听到小两口的吵闹声,陈程氏的公婆也冲到院子里。婆婆杨氏见儿子受了委屈,冲上去夺过陈程氏手中的刀,向陈程氏的头顶砍去。陈程氏顿时倒地不起,头顶血流如注。陈学才见此情形,乖乖闭嘴,夺门而去。受了伤的陈程氏支撑着从地上爬起来,跑回了娘家。陈程氏的父亲程万顺见女儿如此骇人的模样,不免大惊。但他并没有挽留女儿,反而自己把女儿送回了婆家。那日午后,陈程氏就用一条棕绳在陈家屋内自缢身亡,她的生命永远停在了18岁。
陈程氏死后,陈家马上去县衙报了案,并申请验尸。但在验尸前,程万顺却站出来阻拦,理由是“不忍蚁女陈程氏死后含羞,尸身暴露”。后来仵作还是检验了陈程氏的尸体,发现尸身不仅颈部有缢痕,头部还有足以致命的刀伤,两腿外侧也有烧伤瘢痕,显然是经历了不止一次的家暴。但是即便如此,陈家所有人还是被无罪开释。
在这个案子里,“妈宝男”陈学才和砍人的杨氏固然可恨,但程万顺同样是逼死陈程氏的帮凶。在陈程氏被砍伤的时候,如果他能稍稍接纳女儿,让她在娘家养伤,陈程氏可能就不会自杀。就连陈程氏死后,他不仅没有为女儿讨回一点公道,反而阻拦验尸,差一点让陈程氏死亡的基本事实都无法呈现。他的被动懦弱,甚至赶不上吴万书。
吴万书和程万顺分别代表着清代“家暴致死女性案”中,典型的两类娘家人:像吴万书这样的,最关心自己能从姐妹或女儿的死中赚多少钱,但尚能半真半假地向婆家讨回些公道;像程万顺这样的,不仅自己完全不作为,还妨碍别人追查真相。但他们有一点是相似的,就是不到自己的姐妹或女儿真的死去,绝对不会站出来做任何事。
对于一个清代已婚且未生育男孩的妇女来说,娘家就是她们在婚姻制度中唯一的依靠,只有娘家人能够为他们代言。然而在现实中,在女性命运攸关的时刻,娘家人其实很难有所作为。这种困境,不能只怪人的自私、软弱和贪欲,还是制度与观念的必然结果。清代的主流意识形态,高度赞扬女性因维护贞洁而自杀,却对因家庭纠纷、个人激愤而导致的女性死亡非常回避和反感。一个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希望被公平对待,甚至以死抗争的女性,会被斥为“泼悍”“忤逆”“不守妇道”。在今天的人看来,这当然是一种PUA,或是“性别双标”。可是在那个时代,女性会因此而习惯性地自我规训,有资格为女性发声的人也会心虚畏缩,甚至某种程度上成为女性悲剧的共谋。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观念,许多人说要对往昔抱有“理解之同情”。但我认为,“理解”自然没错,但“同情”必须有限度。如果一个行为、观念扭曲了人性,成为“吃人”制度的帮凶,那就绝对不值得去“同情”。
本文主要人物关系示意图 杨玥希制图
法官在想什么?
这样一个漏洞百出、伤天害理的案子,能够一路绿灯,迅速了结,光凭廖家的手段可做不到,更有力的推手其实是巴县衙门。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巴县衙门主要干了三件事:一、检验尸骨,认定这就是廖吴氏的尸骨;二、催促廖家与吴家达成赔偿协议,致使廖家诸人顺利脱罪;三、强硬否定廖吴氏母亲的质疑,阻止其继续发声。这实属践踏法律、草菅人命。
经手此案的官员、胥吏、差役为什么敢这么做?最直接的原因,他们受了廖家的贿赂。别的暂且不论,光是那份荒唐的检骨报告,就一定是用钱买来的。明清时期的尸体(骨)检验,都是衙门派人到案发现场去做,有时地方长官也会亲自去。明代世情小说《二刻拍案惊奇》中,就描述了官吏下乡验尸的情景:官府一准检尸,地方上搭厂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
廖家人应该很熟悉这个潜规则,有了这次尸骨检验,衙门里该请托的人,大概都混了个脸熟,该打点的也基本上打点到了。毕竟此案关系着一家人的性命,要多少钱都得出。这钱花得还真不亏,县衙的仵作硬是用69节骸骨就“检验”出,那是“廖吴氏,23岁”。
站在衙门和承审官员的立场,与廖家做这场交易也是划算的。不仅能赚到钱,而且还省事儿。根据清代的法律,州县衙门只能处理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像命案、劫盗之类的重大刑案,州县衙门初审后,还必须将犯人和案卷解送上级衙门覆审,这称为“审转”。廖吴氏这个案子,因为有人死了,所以必须要走“审转”程序。但是这个过程非常麻烦,不仅要押解人犯,还要准备大量的汇报材料(通禀、通详)。这些材料的要求非常严格,有不合逻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一定会被驳回;可是过于修饰、过于添油加醋,也会被驳回。所以县衙的胥吏就得绞尽脑汁,把每一个情节都“设计”得合情合理,“剪裁”得严丝合缝。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基层官员愿意做这种事。所以如果能让原被告赔钱私了,把案子压下来不上报,那可就太省心了。所以审理这个案子的知县,一直非常强硬地坚持:尸骨就是廖吴氏的,廖吴氏就是自缢,和别人没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会节外生枝,才能避免许多麻烦。
虽然清代有所谓的“法官责任制”,如果州县官员的初审判决被推翻,他们真的要面临严厉的制裁。轻则丢官,重则坐牢流放。但关键是,这种严格的考核主要针对州县正印官。而负责办“廖吴氏死亡案”的,却是一位署理知县。“署理”是“暂时代理”的意思。清代的知县调职非常频繁,有时还需要去外地出差,或者在任上去世、生病、丁忧、受处分,都会导致职位空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选择另外一位官员代班,这就是“署理知县”。据统计,在清代四川省南部县,能确定姓名的145任知县中,正印官只有52位,“署任官”和“代理官”却有93位。这说明,在清代的州县衙门,“署理当家”或许才是一种常态。
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正印官”和“署理官”差别很大。“正印官”通常是进士出身,由中央吏部授予官职和考核,所以责任大、约束多,行为也相对严谨、有底线(虽然在现实中,也是因人而异)。而“署理官”至少在同治朝以前,都是由各省督抚自行任命。谁是长官的亲信,谁更善于巴结钻营,就会得到这样的职位。他们的任期通常很短,有的州县一年就换3-4任署理官,吏部根本不掌握他们的名单,更没法对他们考核与问责。所以他们几乎可以为所欲为,贪污受贿、枉法渎职什么都敢干。正因为如此,“廖吴氏之死”才被办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
那么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巴县的正印知县去哪儿了?这就涉及清代的一件大事——第二次金川战争(1771-1776)——清廷发动的征服川西土司势力的战争,主要战场在今天四川省的金川县和小金县。乾隆三十八年(1773),正是双方鏖战最激烈的阶段。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的水陆枢纽,大量的兵员、物资要在这里中转、集散,所以当时的巴县知县仲纯信都快忙疯了。疑似廖吴氏尸骨被发现的时候,他正在泸州协调物资调运,整个案子他都没有经手。
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也就是案件了结后的第二个月,仲纯信回到巴县,吴万书又来告状了。他说之前和廖家私了,是迫于署理知县的压力。还说廖家收买了“发现”尸骨的张学礼,让他做假口供,伪造现场等等。这些说法都符合之前的分析,是比较靠谱的,但是仲纯信只写了一堆模棱两可的批词,什么都没做。
在《巴县档案》中,没有这个案子的后续记录,大概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吧。
廖吴氏命运的两套“剧本”
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发现,每个社会阶层、人类行动和历史事件,都同时拥有两套“剧本”——“公开剧本”和“潜隐剧本”。“公开剧本”是冠冕堂皇的、仪式性的、驯服的;“潜隐剧本”则是私密的、迂回的、离经叛道的。
本文也同时展现了关于廖吴氏命运的两套剧本。“公开剧本”里,她莫名其妙地失踪,背负着私奔、卖淫、妖术的嫌疑,又突然变成一堆自缢的白骨。全赖婆家、娘家、官府、乡邻的合作,使她灵魂得到超度,入土为安;“潜隐剧本”里,廖吴氏是一个刚结婚、尚未生育的年轻媳妇。在婆家,她处于最卑微、最压抑的位置,长期遭受霸凌,最终死于家庭暴力。在她死后,夫家隐藏尸体七个月之久,待尸体化为白骨,抛入树林,引发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夫家脱了罪,娘家得到钱,廖吴氏死亡的真相却被深深掩埋。
对比之下,这两套剧本竟然如此割裂:为什么那一套虚假荒谬、设计拙劣的“公开剧本”会被几乎所有人认可?为什么这个冤案在当时就是翻不过来?一个女性,生前经历不幸的婚姻,被苛待、被霸凌,年仅23岁不幸死去。然而死亡也没有使她得到解脱,她的尸体、她的骨骸,还要配合夫家去完成一场表演。而这场表演就是为了抹黑她、遗忘她、将她从这个世界彻底驱逐。
写到这里,我不仅想到了《白鹿原》中的田小娥,这个叛逆的女子,生前与命运抗争,死后被镇压在一座塔下。而保存到今天的司法档案中的文字,也分明就是镇压廖吴氏魂魄的塔。
最后,以作家瓦茨拉夫·哈维尔(Václav Havel)的一句话结束本文:
如果相信社会这个动物在某个既定时刻所正好展现给你的面目,就是它的真正面目的话,那将是极为短视的。无人能够完全知晓在整个人群的精神中休眠着的各种潜在可能。
(本文的档案材料由张颖收集,并参考了张颖的论文:《乾嘉道时期巴县档案中的妇女——以〈巴县档案〉为中心》,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特此致谢!原文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