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一起借贷案引发的3起刑案:原告被告执行局长都被抓,关联刑案发回重审

焦点好文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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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刘海川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借款纠纷案,引发了3起刑案。在民事案件宣判后,原告因暴力讨债被判寻衅滋事罪;负责该案执行阶段的执行局长因其妻子与原告合伙放贷,被判受贿罪;被告之一也因复杂的执行被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下称拒执罪)。

近日,该案引发的拒执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据判决书显示,2012年,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图公司)员工张某某,经人介绍后,向王某某多次借钱。2017年3月,张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了一份2800万元的借据。

2017年7月,王某某向乌兰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及妻子刘某某、张某某所在的宏图公司向其支付2800万元借款及利息。

该院认为,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2800万元借据,实际借款金额为1652万元,其中已还款230万元,剩余借款为1422万元。该院遂判决张某某夫妇偿还王某某1422万元及合理利息。宏图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

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但复杂的局面由此产生,并牵扯出上述法院执行局长的职务犯罪案。

在这起借款案审理期间,2017年9月,经王某某申请,上述法院给宏图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决定书,标的为该公司的工程款2968万元,理由是该款项为张某某在宏图公司的工程款。民事判决生效后,宏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张某某仅是该公司的员工,该笔款项也并非是工程款,要求上述法院撤回执行才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法院并未回复。

2019年,张某某向相关部门举报,负责此案的乌兰浩特市法院时任执行局局长张剑锐的妻子,与原告王某某合伙做小额贷公司。同年9月,当地纪委监委通报称,张剑锐对配偶失管失教,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次年,张剑锐被法院认为在上述借款案以及其他案件中存在受贿事实,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同样是2019年,乌兰浩特市法院还作出了一份《关于王某某涉嫌“套路贷”案件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王某某在上述借贷行为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借助司法程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王某某在10个月内以现金形式分9次出借巨款,但未能对巨额款项的交付工程、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其出借能力存疑。报告同时认为,该案以现有民事证据,很难查清真实借款金额,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王某某随后被公诉。2020年11月,科尔沁右翼中旗法院认为,王某某为讨债,多次雇佣他人围堵、滋扰张某某夫妇。对方报警后,经警方劝说、警告,王某某并未理会。检方还指控,当时张某某在饭店包间与王某某对账时,遭受对方人身控制,4个小时未能移动,“无奈之下违背意志签下借据。”

科尔沁右翼中旗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及虚假诉讼罪未被法院认定。兴安盟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22年4月,兴安盟检方又对这起民事借款案提起再审抗诉。检方出具的《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生效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且原生效判决将“砍头息”和高额利息计入本金,同时,王某某主张以现金交付,却未能提供账本,其当庭陈述的借款细节(金额、时间等)与张某某夫妇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不一致,双方互不认可。

2022年5月,兴安盟中院裁定对该案启动再审。但在此期间,申诉人之一的张某某妻子刘某某因病去世,兴安盟中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虽经张某某多次申请,2024年2月,兴安盟中院再次裁定,张某某请求不成立。

这起借款案引发的另一起刑案也暗生波澜。2018年,张某某、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文被警方以涉嫌拒执罪控制。

2023年12月,乌兰浩特市法院认为,张某某是宏图公司项目实际承包人,王某文将该院扣押的工程款划拨给张某某,后被张某某转移支付给他人,致使民事判决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

庭审显示,2017年9月6日,根据王某某诉前保全的申请,乌兰浩特法院宏图公司账户上2986元予以扣押,期限一年2017年9月8日,宏图公司以“张某某在我公司无任何到期债权”为由向院提交了书面异议。辩护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执行裁定应当依法被撤销,但院未依法对宏图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任何处理,严重违法。2018年5月15日、5月22日,院向宏图公司分别送达了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张某某在宏图公司的到期债务支付给王某某,这笔2968万元划至该法院执行账户。随后,宏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院提交了书面异议书2018年9月,该再次向宏图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这笔款予以扣押,期限一年,宏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两次向院提交了书面异议书

辩护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宏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回复,但法院对宏图公司多次提出的异议未作出任何处理,严重违法。

辩护意见认为,民法体系中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协助执行制度与到期债务第三人制度在民法体系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人在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必须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无权提出实体异议,如不协助,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协助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到期债务第三人在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且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回复院对宏图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即宏图公司这起执行案件中的法律地位是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实际并不是)拒执罪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不是被执行人,也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被告人不是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乌兰浩特法院没有采信上述辩护意见,以拒执罪判处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

2024年5月,这起拒执案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引发该案的民事案件由乌兰浩特市法院审结和执行,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目前回避申请尚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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