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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以及新立项的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文件明确,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计算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邻近高速、高架、铁路、航空航道沿线,以及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
同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除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地块内其他按规范要求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社区、养老、托育、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实施城市更新的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对于在满足自身配建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设置位置应对外开放且具备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文件还要求,位于用地范围内,设置在室外一层、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大于3米的开放式风雨连廊,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同时不计算建筑密度。无围护架构的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