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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7 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情:2023 年 12 月 19 日,21 岁的刘某与 19 岁的罗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线上相识,双方均为在校大学生。2024 年 1 月 27 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刘某多次给罗某购买昂贵的礼物,如 200000 元的爱马仕包、27500 元的 Dior 包、39800 元的高尔夫球杆等。恋爱 4 个多月,刘某给罗某转账 401791 元,代付 178145.6 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 28800 元。2024 年 5 月,两人因矛盾分手。
刘某认为,转账、礼物等系其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遂诉请罗某返还 594101 元。罗某则认为,双方还没有见过父母,对各自的家庭情况并不了解,并没有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要求其返还没有依据。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刘某赠与款 399077 元,罗某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近日,经吉安中院调解,罗某同意于一年半内返还刘某 300000 元,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北京青年报编辑 翟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