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

焦点好文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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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19日发布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活动规范。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会计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境外会计组织自取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20日内,其代表机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当年的年度活动计划。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年度活动计划应当详细说明拟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预计使用经费等内容。必要时,应提交年度活动计划说明函。

特殊情况下,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需要调整年度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活动计划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临时活动结束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2019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申请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办事指南的通知》(财办会〔2019〕34号,以下简称办事指南),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申请财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要求,为推动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合法合规开展活动提供了具体指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制定《管理办法》是会计领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依法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的重要一步。

二是落实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规制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开展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理论研究、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监督管理服务职责,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更好地指导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落实服务境外会计组织管理实践的要求。2020年以来,7家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设立11家代表机构,财政部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结合近年来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的实践,《管理办法》将办事指南上升为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临时活动备案有关要求,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问:《管理办法》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3年12月,我们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系统梳理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管理办法》应规范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方向和主要内容。

2024年5月至8月,经与公安机关、地方财政部门多次交流讨论,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我们共收到书面等方式反馈意见29份。其中,15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4份共提出49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管理办法》有助于境外会计组织明晰在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各项要求,提升了财政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我们对收到的49条具体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研究,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后,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印发。

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等。

二是登记和备案。主要明确了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受理部门、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材料格式、办理期限、登记办理,需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代表机构变更事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有关要求等。

三是活动规范。主要明确了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活动计划调整等要求,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等要求。

四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业务活动领域不再属于财政部门业务范围情况下的处理要求等。

问:如何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加大指导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活动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是加强监督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制度有关要求,指导、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依法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境外会计组织未经登记或备案在境内开展活动,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其他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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