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加班受伤,公司以“自愿加班”为由拒赔偿,法院:符合工伤认定

焦点好文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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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高院通报了 2024 年以来湖南法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情况并发布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高额彩礼、农民工讨薪、继承权纠纷等民生痛点难点。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员工自愿加班,在加班期间造成工伤。公司以自己并非强制加班,而是员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赔偿。

田某在某家具制造公司从事木工,2020 年 9 月加班期间,在公司车间操作出榫机时,右手被锯片锯伤。田某呼救后,同事赶到事故现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皮肤缺损;右 4-5 指缺失;右拇指指间关节、中指指间关节脱位;右 1-3 指指骨骨折;右 1-3 指血管神经屈肌腱缺损。

2021 年 7 月,田某向该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 年 10 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田某受到的事故为工伤。家具公司不服,认为并非公司强制加班,系田某自愿加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自愿加班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家具制造公司获取了劳动者付出的工作利益。劳动者虽系出于自愿加班,但公司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也未明确制止加班行为,故该劳动者加班的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应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且其受伤亦是因操作出榫机导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因此,该加班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加班的地点属于单位车间的工作场所,受伤的原因系从事工作所致,人社局的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 " 三要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不予撤销。

法院表示,劳动者出于责任心考量,在单位没有加班制度或者明令加班下,为了完成当日工作或者为第二天工作的预备而自愿进行加班,在此加班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 " 三要件 ",即使未经单位安排,也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救治,及时救治和疗愈工伤,减少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同时也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责任。通过个案的裁判,推动整个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升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发展。

文 /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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