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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综合报道 台北地检署 27 日对柯文哲、应晓薇、沈庆京、李文宗 4 人交保裁定提出抗告,台湾 " 高等法院 "29 日撤销地方法院裁定,并发回更裁。台湾 " 高等法院 " 认为,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没有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 4 人逃亡,理由实属不备。此外,台北地方法院谕知之具保金额,与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是否足以形成相当拘束力?亦未见原裁定妥适说明,因此撤销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柯文哲交保 3000 万元(新台币,下同)、李文宗交保 800 万元 ( 侦查中尚有交保 200 万元 ) 、沈庆京交保 4000 万元、应晓薇交保 1500 万元,4 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台北地检署抗告后,台湾 " 高等法院 " 认为,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图利及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沈庆京涉犯图利、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等罪嫌重大,应晓薇涉犯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及 " 洗钱防制法 " 第 19 条第 1 项后段之洗钱等罪嫌重大,其中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及图利均为最轻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 4 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