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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受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所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但工伤认定涉及赔偿问题,往往会出现纠纷。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
胡女士是蓟州区某单位的环卫工人,她下班后经常驾驶三轮摩托车接外孙放学。某日,胡女士接上外孙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经检查,交通事故导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根据胡女士的工作地点、孩子学校位置及居住地综合考虑,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这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 " 上下班途中 "。胡女士在接孩子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超越了下班回家的终点,也不是上下班目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提起诉讼。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杨玉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在案证据证实,胡女士下班后经过村路口,未拐入村内而是继续西行至小学接其外孙,在一人返回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接孩子放学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符合社会常情,事故亦发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内,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故对区社保局对胡女士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学习了解工伤认定的情形、程序及相关规定,可以帮助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时及时获得保障,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范操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