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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其中,榆林市靖边县某中学因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执法人员之后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发现,该校食堂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拒不改正的行为,最终该校被罚款6000元。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某中学食堂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1000元的处罚。
西安市长安区某小学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案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进货入库台账内容为空白。经查,该小学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情况属实。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宝鸡市某幼儿园食堂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9月3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后厨的炊具柜内有1瓶东古味极鲜酿造酱油无生产日期。该幼儿园食堂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对该幼儿园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原料,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咸阳市秦都区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留样记录不规范、地沟下的排污槽无固定的防鼠网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咸阳市彬州市某中学未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30日,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现场操作间有凉菜制售,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咸阳市永寿县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2日,咸阳市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购进索票索证不全,食堂“三防”设施不健全,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铜川市印台区某小学食堂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7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该食堂正在使用的生花生米进行抽检。检验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4.7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该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榆林市靖边县某中学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3日,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该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经抽检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6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该校食堂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的处罚。
汉中市城固县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20日,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月调度内容不全;食品留样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称重记录;“三防”设施不到位,操作间入口未安装挡鼠板,操作间水池排水管接口处缝隙过大,操作间北侧窗纱钢网孔径过大;未落实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等相关知识培训。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安康市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药安办督查组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督查时,发现该食堂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部分食材储存不规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标管理,“三防”设施不到位,库房内有鼠粪和苍蝇,个别散装食材无标签标识,卫生环境较差。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