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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将结束长期以来依照“暂行条例”征税的历史,这是我国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步。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去年国内增值税收入6.93万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9%。而且增值税作为流转税、间接税,采取“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虽然不需要像个人所得税那样由个人去申报、缴纳,但在日常生活当中,从买一本书到买家电、汽车,我们都需要在流转环节缴纳增值税。又因为消费者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增值税最后的税负其实是消费者承担的,这往往容易被忽视,让很多人觉得增值税和自己很远。事实上,增值税和每一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只要有日常消费行为,就必然涉及增值税。
在过去,我国的税收立法进程相对滞后,很多税种是以条例、暂行条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比如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公布的,其中虽然修订过多次,但是一直处于“暂行”的位置。2015年,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并对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之后,我国的税收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法相继获得通过,增强了税制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随着《增值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这一次的增值税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近年来,一系列的减税降费的改革实践,也在立法中得到体现,特别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等方面,法律予以了明确规定。
可以说,这部来之不易的《增值税法》是近年来中国税收改革,特别是减税措施的集大成者。立法巩固了近年来增值税改革的成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税收立法与改革决策相互衔接统一。《增值税法》的公布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稳定预期、提振信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税收现代化,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可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